【記者宋正宗/屏東報導】為因應110年5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自製槍枝程序,未基於安全性及穩定性之考量,為相關之輔助機制,且未對原住民自製之獵槍建立完整之安全驗證制度及安全使用訓練機制,要求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於今(112)年1月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希望能就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定義、製作程序、安全訓練、強化保管、彈藥來源等規定,以同時兼顧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維護槍枝使用者安全及確保社會治安等目的。
座談會先由內政部警政署及行政院原民會報告本辦法草案立法精神、申請流程及管理規定及自製獵槍安全訓練及傳統狩獵文化課程,與會人員於會中就相關議題討論熱烈。如:排灣族民族議會議長 tjivuluwan paracasaw表示:原住民他自然有一套傳承文化,且個性平和,建議勿需安全訓練後才核發證照;獵人馬力梵表示:如果要引進制式獵槍,品管及管理要更嚴格。贊成設槍櫃、監視器、警鈴、彈殼要繳回,領用時要登記。排灣族族群委員陳峻鵬表示:新法實行後原有自製獵槍要如何定位?狩獵過程要追著獵物跑,又在夜間行動,要求繳回彈殼有現實上困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專員則談到:自己的獵人自己訓練,其實我們真的是非常覺得難能可貴。但是大家想一件事,就是現在全台灣幾乎有百分之50族人,已經是住在都市了,我們的狩獵文化,在過去的一些歷史因素,它的傳承是有斷層的。
會後警政署及原民會代表均表示,本次座談會收獲豐富,目前新的原住民自製獵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還未定案,族人的意見都會納入未來修正的主要參考,各立法委員辦公室也都承諾,未取得族人共識前本辦法不會匆忙上路。對未來原住民自製獵槍制度有許多建議性意見,他們會將地方的反映帶回研議,也感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及潮州分局協辦及行政支援,使本次座談會圓滿順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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